普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敬

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普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有关规定,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享有以下权益。

一、在本市的各乡镇卫生院住院,医药费用200元以上的部份可报销40%

二、在本市市级公办医院住院,医药费用400元以上的部份可报销35%

三、在市外公办医院住院,医药费用600元以上的部份可报销30%

四、每人每年补助限额为3500元。

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补助的范围:

因交通事故(对方责任或有保险的),自杀,打架斗殴,人流,引产,结扎等节育手术和正常分娩住院费用,住院期间的外医疗费用,以及因违反计生规定,违法乱纪等原因住院的医疗费用。

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凡在本地或外地的卫生院、公办医院,必须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或村委会报告,才可申请合作医疗补助。当事人在办理出院手续后1个月内,凭:

一、    疾病诊断证明书

二、    病历,

三、    票据及费用清单,原件及复印件一份,到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妥《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补偿呈批表》交村委会。

四、   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。

   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住院费用超过6000元的特困户、贫困户,以及住院费用超过15000元的其他农户,在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有较大支付困难的,可以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申请资金救助。申请时必须办齐以下手续:

一、    本人申请书,

二、    填妥《普宁市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》申请表。

三、    疾病诊断证明书、病历、票据及费用清单复印件一份。

四、   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。

请各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村民遵照落实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65月1


 

版权所有:白沙陇村党总支/村委会
 设计制作:普宁市白沙陇村信息室
e-mail:
pnbsl@21.com

 

主页 >>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敬告